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处置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处置 第二十三条 对危险房屋实施拆除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拆除。
未列入征收范围的危险房屋拆除后,原房屋所有权人按照原房屋用途申请重建,且重建不突破原有建筑基底、建筑高度和建筑面积,不减少相邻住宅房屋原有日照时间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原房屋所有权人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原土地使用权证或者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农村住宅设计图件等材料。
未列入征收范围的危险房屋拆除后,原房屋所有权人按照原房屋用途申请重建,且重建不突破原有建筑基底、建筑高度和建筑面积,不减少相邻住宅房屋原有日照时间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原房屋所有权人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原土地使用权证或者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农村住宅设计图件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