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第十三条

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青少年宫等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房屋和养老服务用房的,禁止在二层以上部位使用玻璃建筑幕墙或者石材建筑幕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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