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房屋安全鉴定

第十六条

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房屋安全鉴定 第十六条 因自然灾害造成一定区域内成片房屋受损,且房屋需要继续使用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房屋存在前款规定以外的重大险情的,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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