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不具备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