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AI)法律
律师的好助手
百姓的好帮手
免费咨询
法律法条
关于我们
首页
›
法律数据库
›
浙江省技术市场条例
›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技术市场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技术市场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
相关法条
浙江省技术市场条例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技术市场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科技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
浙江省技术市场条例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技术市场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技术市场管理中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
← 查看《浙江省技术市场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