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技术市场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技术市场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技术市场管理中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