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促进数字经济发展,以及相关的数字政府、数字社会建设,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数字经济,是指以数据资源为关键生产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为主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融合应用、全要素数字化转型为重要推动力,促进效率提升和经济结构优化的新经济形态。
本条例所称数字经济,是指以数据资源为关键生产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为主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融合应用、全要素数字化转型为重要推动力,促进效率提升和经济结构优化的新经济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