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0-12-24 共 62 条

点击下方法条编号可查看完整原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升核心竞争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推进省域治理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行... 第二条 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促进数字经济发展,以及相关的数字政府、数字社会建设,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数字经济,是指以数据资源... 第三条 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发展数字经济是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应当遵循优先发展、应用先导、数据驱动、创新引领、人才支撑、包容审慎以及保... 第四条 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数字经济发展工作的领导,将数字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数字经济发展工... 第五条 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推进、协调、督促全省数字经济发展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 第六条 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编制省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区)数... 第七条 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推进本省数字经济标准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基础通用标准、关键技术标准... 第八条 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统计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数字经济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和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制定和完善数字经济... 第九条 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数字经济领域国际交流合作,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增强数字经济的资源集聚和发展辐射能力。 县...

第二章 数字基础设施

第十条 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第二章 数字基础设施 第十条 本条例所称数字基础设施,是指以信息技术为支撑、以信息网络为基础,为经济、社会发展及居民生活提供感知、传输、... 第十一条 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第二章 数字基础设施 第十一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省数字经济发展规划的要求编制全省数字基础设施发展规划,按照省... 第十二条 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第二章 数字基础设施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省通信管理机构,应当推进新一代移动通信网建设、光纤网络优化布局和互联网络演... 第十三条 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第二章 数字基础设施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省通信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空间集聚、规模发展、技术先进、节能降耗的要求,加强... 第十四条 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第二章 数字基础设施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物联网技术发展,推进城乡基础设施、城乡治理、物流仓储、生产制造、生活... 第十五条 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第二章 数字基础设施 第十五条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体现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的相关要求,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应当对数字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确定的... 第十六条 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第二章 数字基础设施 第十六条 新建、扩建建设工程,根据国土空间详细规划需要配套建设数字基础设施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自然资源主... 第十七条 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第二章 数字基础设施 第十七条 公共机构以及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的所有者、管理者或者使用者应当支持通信设施建设,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放建...

第三章 数据资源

第十八条 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第三章 数据资源 第十八条 数据资源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规范、促进流通、合理使用、保障安全的原则,加强数据资源全生命周期管理,提升数据要素质... 第十九条 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第三章 数据资源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数据资源,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遵守网络安全... 第二十条 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第三章 数据资源 第二十条 公共数据应当按照规定在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之间实现共享或者协同应用。通过共享获得的公共数据,应当用于履行本机构...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第三章 数据资源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产业政策引导、社会资本引入、应用模式创新、强化合作交流等方式,引导企业...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第三章 数据资源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坚持保障安全与发展数字经济并重的原则,建立健全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保障体系,...

第四章 数字产业化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第四章 数字产业化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数字产业化,是指现代信息技术通过市场化应用,形成电子信息制造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电信广播...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第四章 数字产业化 第二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球数字经济的技术、产业发展趋势,结合本省数字产业发展水平和各地区经济禀赋差异,统筹规...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第四章 数字产业化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全省数字产业发展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通过规划引导、政策支持、市场主...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第四章 数字产业化 第二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国家和省实验室、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科...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第四章 数字产业化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培育多层次、递进式的数字产业企业梯队,形成大中小微企业协同共生...

第五章 产业数字化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第五章 产业数字化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产业数字化,是指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对工业、农业、服务业等产业进行全方位、全角度、全链条改造,提高... 第二十九条 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第五章 产业数字化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推动企业实施制造装备、生产线、车间、工厂的智能化改造和产品智能化... 第三十条 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第五章 产业数字化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旅游、健康、家庭、养老、教育等生活性服务业数字化,推动数字技术和生活性... 第三十一条 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第五章 产业数字化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示范带动、技术指导、政策支持等方式,推广农业物联网应用,加快农业生产... 第三十二条 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第五章 产业数字化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移动支付在全省域范围内的普及应用,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第三十三条 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第五章 产业数字化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相关政策,引导和支持电子商务发展,促进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建设,提升跨... 第三十四条 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第五章 产业数字化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政策支持、市场主体培育等方式,促进互联网平台经济发展,推动建设产业互... 第三十五条 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第五章 产业数字化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开发区(高新区)、小微企业园、农业产业园等各类园区的数字基础设施,提...

第六章 治理数字化

第三十六条 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第六章 治理数字化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治理数字化,是指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领域,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治理机制、方式... 第三十七条 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第六章 治理数字化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按照整体智治的要求,推动数字技术与政府履职全面深... 第三十八条 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第六章 治理数字化 第三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并规范使用全省统一的行政处罚办案系统,推进简易处罚的掌上办理,完善行政执法... 第三十九条 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第六章 治理数字化 第三十九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和推进公共数据平台建设,实现基础设施、数据资源和公共应用支撑体系共建共享... 第四十条 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第六章 治理数字化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省有关规定加强智慧城市建设,依托省、设区的市公共数据平台,推动“城市大... 第四十一条 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第六章 治理数字化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教育领域数字基础设施和数字校园建设,加快数字技术与教育管理、教育... 第四十二条 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第六章 治理数字化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省有关规定统筹规划和推进社会治理数字化转型,强化综合治理工作平台、市... 第四十三条 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第六章 治理数字化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对数字经济领域的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实行包... 第四十四条 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第六章 治理数字化 第四十四条 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依约履行产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安全... 第四十五条 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第六章 治理数字化 第四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产业联盟和其他组织在数字经济发展中发挥技术指导和服务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 第四十六条 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第六章 治理数字化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优化传统服务与创新数字服务并行的原则,制定和完善老年人等运用智能技术...

第七章 激励和保障措施

第四十七条 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第七章 激励和保障措施 第四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数字经济产业投资基金,用于数字经济领域重大项目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产业投资... 第四十八条 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第七章 激励和保障措施 第四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数字经济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的自主创新研究、应用示范和产业化发展列入国家或者... 第四十九条 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第七章 激励和保障措施 第四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产业链协同创新统筹协调,引导和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加强协同攻关... 第五十条 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第七章 激励和保障措施 第五十条 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将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产品和服务列入全省集中采购... 第五十一条 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第七章 激励和保障措施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国家和省对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信息技术产品制造、软件开发、信息服务... 第五十二条 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第七章 激励和保障措施 第五十二条 本省实行有利于数字经济发展的金融政策,对符合国家和省数字经济产业政策的项目、企业、园区、平台和创新人... 第五十三条 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第七章 激励和保障措施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政策措施,强化创新服务,在土地供应、电力接引、能耗指标、频谱资源... 第五十四条 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第七章 激励和保障措施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举办数字经济领域的国内国际展览、赛事、论坛等活动,搭建数字经济展... 第五十五条 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第七章 激励和保障措施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扶持政策,加强数字经济领域关键核心技术人才培养,将数字经济领域引... 第五十六条 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第七章 激励和保障措施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数字经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提升全... 第五十七条 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第七章 激励和保障措施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省有关规定,加强对数字经济新业态用工服务的指导,积极... 第五十八条 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第七章 激励和保障措施 第五十八条 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工作中出现失误,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 (一)符合国家...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条 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新建、扩建建设工程未按国家和省有关标准预留基站站址或者配套建设机房、管... 第六十一条 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促进数字经济发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按照法定职责责令...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