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第七章 激励和保障措施 第五十三条 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第七章 激励和保障措施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政策措施,强化创新服务,在土地供应、电力接引、能耗指标、频谱资源等方面优先保障数字经济发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