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第七章 激励和保障措施
第五十四条
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第七章 激励和保障措施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举办数字经济领域的国内国际展览、赛事、论坛等活动,搭建数字经济展示、交易、交流、合作平台,帮助建立供需对接渠道,提高企业市场开拓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数字经济领域企业参加境内外展览展销等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数字经济领域企业参加境内外展览展销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