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第七章 激励和保障措施

第五十六条

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第七章 激励和保障措施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数字经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提升全民数字素养和数字技能。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指导和督促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将数字经济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将数字经济知识纳入公务员教育培训内容。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数字经济公益性宣传。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加强员工数字经济知识培训,提升应用、管理和服务水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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