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第七章 激励和保障措施
第五十八条
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第七章 激励和保障措施 第五十八条 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工作中出现失误,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
(一)符合国家和省确定的改革方向;
(二)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义务性规定;
(三)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四)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
(五)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
(一)符合国家和省确定的改革方向;
(二)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义务性规定;
(三)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四)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
(五)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