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新建、扩建建设工程未按国家和省有关标准预留基站站址或者配套建设机房、管道、电力线路、电器装置、防雷、接地等通信基础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