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第七章 激励和保障措施

第五十五条

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第七章 激励和保障措施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扶持政策,加强数字经济领域关键核心技术人才培养,将数字经济领域引进高层次、高学历、高技能以及紧缺人才纳入政府人才支持政策体系,为其在职称评定、住房、落户、医疗保健,以及配偶就业、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支持。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指导和督促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开设数字经济专业、课程,培养数字经济研究和应用型人才。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职业学校等应当通过与企业产学研合作、共建实习实训基地等方式,培养符合数字经济发展需求的相关人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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