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第七章 激励和保障措施 第五十一条 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第七章 激励和保障措施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国家和省对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信息技术产品制造、软件开发、信息服务以及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等线上线下创新创业平台的税费优惠,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办理税费优惠提供便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