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第七章 激励和保障措施
第五十条
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第七章 激励和保障措施 第五十条 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将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产品和服务列入全省集中采购目录。
政府采购的采购人经依法批准,可以通过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首台(套)装备、首批次产品、首版次软件,支持数字技术产品和服务的应用推广。
政府采购的采购人经依法批准,可以通过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首台(套)装备、首批次产品、首版次软件,支持数字技术产品和服务的应用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