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第七章 激励和保障措施

第四十九条

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第七章 激励和保障措施 第四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产业链协同创新统筹协调,引导和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加强协同攻关,共同开展数字经济基础前沿研究和关键共性技术研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向企业和创业者发放科技创新券的方式,支持数字经济产业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新券可以用于购买科技成果、检验检测、研究开发设计、中间试验、科技评估、技术查新、知识产权服务、技术培训等服务。科技创新券在全省范围内使用。推动科技创新券在长三角地区通用通兑。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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