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第七章 激励和保障措施
第四十七条
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第七章 激励和保障措施 第四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数字经济产业投资基金,用于数字经济领域重大项目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产业投资基金投资融资机制,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数字经济领域重大项目,拓宽数字经济企业融资渠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产业投资基金投资融资机制,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数字经济领域重大项目,拓宽数字经济企业融资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