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第六章 治理数字化
第四十五条
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第六章 治理数字化 第四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产业联盟和其他组织在数字经济发展中发挥技术指导和服务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向行业协会等组织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技术推广、职业技能培训和咨询服务。
数字经济行业协会、产业联盟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依规开展活动,加强自律管理,开展纠纷处理和信用评价,反映合理诉求,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鼓励和支持企业、第三方机构和社会公众参与数字经济治理。
数字经济行业协会、产业联盟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依规开展活动,加强自律管理,开展纠纷处理和信用评价,反映合理诉求,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鼓励和支持企业、第三方机构和社会公众参与数字经济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