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第六章 治理数字化 第四十六条 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第六章 治理数字化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优化传统服务与创新数字服务并行的原则,制定和完善老年人等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群体在出行、就医、消费、文娱、办事等方面的服务保障措施,保障和改善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群体的基本服务需求和服务体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