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第七章 激励和保障措施

第四十八条

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第七章 激励和保障措施 第四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数字经济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的自主创新研究、应用示范和产业化发展列入国家或者省科技发展规划、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并安排财政性资金予以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安排财政性资金支持数字产业化发展、产业数字化转型以及数字经济企业培育等,引导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数字经济发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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