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第三章 数据资源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第三章 数据资源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产业政策引导、社会资本引入、应用模式创新、强化合作交流等方式,引导企业、社会组织等单位和个人开放自有数据资源。
鼓励企业、社会组织等单位和个人通过省、设区的市公共数据平台,对外提供各类数据服务或者数据产品。
鼓励企业、社会组织等单位和个人通过省、设区的市公共数据平台,对外提供各类数据服务或者数据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