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第三章 数据资源

第二十条

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第三章 数据资源 第二十条 公共数据应当按照规定在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之间实现共享或者协同应用。通过共享获得的公共数据,应当用于履行本机构职责,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需求导向、分类分级、统一标准、安全可控、便捷高效的原则向社会开放公共数据。鼓励使用公共数据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咨询服务、产品开发、数据加工等活动。
公共数据采集单位对所采集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发现公共数据不准确、不完整或者不同采集单位提供的数据不一致的,可以要求采集单位限期核实、更正。采集单位应当在要求的期限内核实、更正。
公共数据共享和开放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