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第三章 数据资源 第十九条 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第三章 数据资源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数据资源,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遵守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电子商务、个人信息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