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第二章 数字基础设施

第十七条

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第二章 数字基础设施 第十七条 公共机构以及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的所有者、管理者或者使用者应当支持通信设施建设,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放建筑物、绿地、杆塔等资源,推进智慧杆塔建设和一杆多用。禁止收取进场费、分摊费等不合理费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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