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第四章 数字产业化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第四章 数字产业化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数字产业化,是指现代信息技术通过市场化应用,形成电子信息制造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电信广播卫星传输服务业和互联网服务业等数字产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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