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第四章 数字产业化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第四章 数字产业化 第二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球数字经济的技术、产业发展趋势,结合本省数字产业发展水平和各地区经济禀赋差异,统筹规划全省数字产业发展,通过提升产业链、保障供应链安全、培育产业集群等方式,促进产业协同创新和供应保障,提高数字产业整体竞争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