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第四章 数字产业化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第四章 数字产业化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全省数字产业发展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通过规划引导、政策支持、市场主体培育等方式,重点推动集成电路、高端软件、数字安防、网络通信、智能计算、新型显示、新型元器件及材料、网络安全等产业发展,促进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与各产业深度融合,培育区块链、量子信息、柔性电子、虚拟现实等产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