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第四章 数字产业化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第四章 数字产业化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培育多层次、递进式的数字产业企业梯队,形成大中小微企业协同共生的数字经济产业生态。
鼓励和支持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创建数字经济领域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等线上线下创新创业平台。
鼓励提供数字产业化服务的第三方机构,为数字产业相关企业引进落地、融资增资、股改上市、平台化转型、跨境并购和合作等提供服务,推动数字产业发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