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第二章 数字基础设施

第十四条

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第二章 数字基础设施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物联网技术发展,推进城乡基础设施、城乡治理、物流仓储、生产制造、生活服务等领域建设和应用感知系统,实现感知系统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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