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第二章 数字基础设施 第十三条 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第二章 数字基础设施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省通信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空间集聚、规模发展、技术先进、节能降耗的要求,加强高等级绿色数据中心建设和传统数据中心整合改造,推动云计算、边缘计算等多元计算协同发展,构建高效协同的数据处理体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