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第二章 数字基础设施
第十二条
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第二章 数字基础设施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省通信管理机构,应当推进新一代移动通信网建设、光纤网络优化布局和互联网络演进升级,加强骨干网、城域网和接入网建设,提高网络容量、通信质量和传输速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省通信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乡村振兴战略等要求,加强山区、海岛等地区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提升乡村光纤网络、移动网络建设水平和覆盖质量,实现农村电信普遍服务。
省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陆海统筹、空天一体要求推动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省通信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乡村振兴战略等要求,加强山区、海岛等地区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提升乡村光纤网络、移动网络建设水平和覆盖质量,实现农村电信普遍服务。
省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陆海统筹、空天一体要求推动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