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第六章 治理数字化
第四十条
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第六章 治理数字化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省有关规定加强智慧城市建设,依托省、设区的市公共数据平台,推动“城市大脑”应用推广,促进现代信息技术在城市交通、平安建设、医疗健康、生态环境保护、文化旅游等领域的综合应用,通过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实现城市运行态势监测、公共资源配置、宏观决策、统一指挥调度和事件分拨处置数字化,提升城市治理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数字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现代信息技术在乡村产业发展、公共服务、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等领域的综合应用,提升乡村治理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数字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现代信息技术在乡村产业发展、公共服务、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等领域的综合应用,提升乡村治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