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第六章 治理数字化

第三十九条

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第六章 治理数字化 第三十九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和推进公共数据平台建设,实现基础设施、数据资源和公共应用支撑体系共建共享。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治理、生态环境保护、政府自身运行等领域的数字化应用体系建设,逐步实现政府履职全业务、全流程数字化,提高政府科学决策、高效监管、精准治理水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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