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第六章 治理数字化

第三十七条

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第六章 治理数字化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按照整体智治的要求,推动数字技术与政府履职全面深度融合,推进政务服务、政府办公全流程网上办理、掌上办理,实现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推进政府数字化转型。
前款规定以外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高水平推进省域治理现代化的要求,加强数字化建设和应用,提升治理效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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