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第六章 治理数字化

第三十六条

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第六章 治理数字化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治理数字化,是指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领域,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治理机制、方式和手段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政府监管、平台自治、行业自律、公众参与的多元共治体系,通过治理数字化促进数字经济发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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