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第五章 产业数字化
第三十四条
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第五章 产业数字化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政策支持、市场主体培育等方式,促进互联网平台经济发展,推动建设产业互联网平台,完善工业、农业、服务业等互联网平台经济支撑体系,促进产业优化升级。
鼓励和支持工业信息工程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主体提供产业数字化转型第三方服务,加强对产业数字化转型的技术支撑保障,推动产业数字化转型。
鼓励互联网平台、提供产业数字化转型服务机构与中小微企业建立对接机制,针对不同行业的中小微企业需求场景提供数字化解决方案。
鼓励和支持工业信息工程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主体提供产业数字化转型第三方服务,加强对产业数字化转型的技术支撑保障,推动产业数字化转型。
鼓励互联网平台、提供产业数字化转型服务机构与中小微企业建立对接机制,针对不同行业的中小微企业需求场景提供数字化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