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第五章 产业数字化

第三十二条

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第五章 产业数字化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移动支付在全省域范围内的普及应用,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履行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时,应当推广应用移动支付,并鼓励市场主体应用移动支付。
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人民银行、银行保险监管、证券监管等有关机构制定相关政策,引导和支持现代信息技术在支付结算、信贷融资、保险业务、征信服务等金融领域融合应用,推动金融业数字化发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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