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第五章 产业数字化

第三十一条

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第五章 产业数字化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示范带动、技术指导、政策支持等方式,推广农业物联网应用,加快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领域大数据基础和应用平台建设,加大农村仓储、物流、冷链设施建设支持力度,提升农业农村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和应用水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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