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第五章 产业数字化 第三十五条 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第五章 产业数字化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开发区(高新区)、小微企业园、农业产业园等各类园区的数字基础设施,提升园区数字化管理服务功能,加强现代信息技术在园区的融合应用,支撑园区内企业数字化转型和数字产业集聚发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