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第六章 治理数字化

第三十八条

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第六章 治理数字化 第三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并规范使用全省统一的行政处罚办案系统,推进简易处罚的掌上办理,完善行政执法监管系统功能,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行政机关按照行政执法证据的要求进行采集、固定并经审核确认的电子监测记录,可以作为行政执法的证据。
鼓励有关部门依托物联网、区块链等技术,在教育、医疗、交通、邮政、生态环境保护、药品监管、工程建设、公共安全等重点领域推行监管智能化应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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