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第六章 治理数字化
第四十一条
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第六章 治理数字化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教育领域数字基础设施和数字校园建设,加快数字技术与教育管理、教育教学的深度融合,采取措施支持符合条件的各类主体规范发展在线教育,培育优质数字教育资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智慧医疗健康体系建设,推广电子凭证、电子病历、电子处方、电子票据的应用,实行医疗检验、检查信息共享,拓展医疗保障数字化平台便民应用。
省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加强智慧养老体系建设,建立全省统一的智慧养老服务平台。民政部门应当通过智慧养老服务平台,为各类用户提供简便快捷的养老政务服务、公共服务和链接市场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智慧医疗健康体系建设,推广电子凭证、电子病历、电子处方、电子票据的应用,实行医疗检验、检查信息共享,拓展医疗保障数字化平台便民应用。
省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加强智慧养老体系建设,建立全省统一的智慧养老服务平台。民政部门应当通过智慧养老服务平台,为各类用户提供简便快捷的养老政务服务、公共服务和链接市场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