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第六章 治理数字化
第四十二条
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第六章 治理数字化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省有关规定统筹规划和推进社会治理数字化转型,强化综合治理工作平台、市场监管平台、综合执法平台、便民服务平台等基层治理平台建设和运营管理,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智能化和专业化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省有关规定,开展未来社区示范建设,以数字技术提升精细化、网络化管理能力,构建未来邻里、教育、健康、创业等数字化创新应用场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省有关规定,开展未来社区示范建设,以数字技术提升精细化、网络化管理能力,构建未来邻里、教育、健康、创业等数字化创新应用场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