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统计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数字经济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和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制定和完善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统计分类目录,依法实施日常统计和运行监测,开展数字经济年度发展评价,定期向社会公布主要统计指标、监测结果和发展综合评价指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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