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五章 选举程序

第三十三条

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五章 选举程序 第三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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