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五章 文化生活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五章 文化生活 第二十五条 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和单位,应当通过广播、书报、影视、网络等多种形式,宣传残疾人事业,刊播助残公益广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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