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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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第二条
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的领导,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社会事业发展评估考核体...
第三条
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工作,研究解决残疾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监...
第四条
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履行下列...
第五条
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鼓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残疾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规范。
第六条
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残疾评定,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残疾评定实行免费制度。
第七条
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每年增幅不低于地方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
省、市、县(市、区)彩票公益金的本级使...
第八条
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选举,应当有残疾人和残疾人工作者候选人。
残疾人较多的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有残疾...
第九条
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省、市、县(市、区)应当积极培养、选拔残疾人干部,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安排一定数量的残疾人干部。
第十条
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组织医疗机构建立残疾儿童早期报告制度,开展残疾儿童筛查、诊断、评估、监测和转介工作...
第十一条
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开展与残疾人权益相关的康复医疗、教育就业、文化体育、社会保障、无障碍环境建设等工作的监督、检查、验收,应当吸收残疾...
第二章 康复
第三章 教育
第十四条
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三章 教育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纳入全民教育发展总体规划和教育发展评价考核体系,保障残疾人平等享有教育权利。全面普及残...
第十五条
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三章 教育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残疾人数量、分布状况和残疾类别等因素,按照“盲教育以省为主、聋教育以市为主、...
第十六条
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三章 教育 第十六条 残疾人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各类职业学校就读的,享受国家相关助学待遇;参加自学考试、远程教育和成人...
第十七条
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三章 教育 第十七条 师范院校应当有计划地举办特殊教育师资班或者开设特殊教育课程,培养、培训特殊教育师资。
特殊教育教师的专业资格评审、...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十八条
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促进残疾人就业。公共财...
第十九条
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扶持兴办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农)疗机构、辅助性工场等残疾人集中就...
第二十条
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应当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百分之一点五比例安排残...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在招录工作人员时,不得歧视残疾人;未达到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的单位,应当优先录用残疾人。
安排残疾人就...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残疾人自主择业和自主创业,在资金、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依法减免税、费。
有...
第五章 文化生活
第六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六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针对残疾人特殊困难和需求,完善覆盖城乡残疾人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一)对最低生活...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六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职工,可以给予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适当的补贴;对城镇个体就业和灵活就业的...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六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八条 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其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导盲犬等免费携带。重度残疾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电)车、地铁等...
第二十九条
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六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九条 省、市、县(市、区)应当建立健全以公共服务机构为主体、其他社会服务机构为补充、社区服务为基础、家庭服务为依托...
第七章 无障碍环境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开展与残疾人权益相关的康复医疗、教育就业、文化体育、社会保障、无障碍环境建设等工作的...
第三十五条
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残疾人联合会等残疾人组织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
第三十六条
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逾期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