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组织医疗机构建立残疾儿童早期报告制度,开展残疾儿童筛查、诊断、评估、监测和转介工作,建立健全残疾儿童康复档案和数据库。新生儿疾病基本病种筛查实行免费制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