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开展与残疾人权益相关的康复医疗、教育就业、文化体育、社会保障、无障碍环境建设等工作的监督、检查、验收,应当吸收残疾人组织参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