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省、市、县(市、区)应当积极培养、选拔残疾人干部,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安排一定数量的残疾人干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